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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评选“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活动,旨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充分调动会员单位及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城市管理领域科学技术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依据《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为“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在城市管理领域一线工作,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科技开发与应用、普及与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促进科技经济结合、交叉学科融合或科技人才培养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评选条件:

具备职业道德、创新能力,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城市管理领域本职岗位上做出以下之一的显著成绩或突出业绩者:

(一)研究成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业有广泛影响,对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者;

(二)通过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活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精细化、智能化、人性化建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工作绩效显著,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者;

(四)在科学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咨询与服务,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交叉学科融合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由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员单位和其它单位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最多推荐候选人一名。已获得同样奖励或更高级别同样奖励的不再推荐。

第八条 推荐“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坚持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推荐的人选需经本单位组织评审、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候选人推荐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评审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程序、评审情况、公示情况。

(二)推荐单位评审组名单。

(三)候选人推荐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由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以下简称 “城科协”)组织实施。每次评选成立 “城市管理领域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评委会”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城科协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城科协秘书处设立“城市管理领域学会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办”对收到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且在评审前无法补齐的,不予受理。

“评审办”根据需要,可在评审前组织实地考察了解,或请推荐单位介绍被推荐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办”在严格把握条件、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每次评选差额率不低于20%。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条件,在对候选人认真审查并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参加评选的评委的半数票,方可当选。超过半数票的人选不足10名时,允许空缺。

第十七条  获奖人选在城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表彰和撤销

第十八条 被评为“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按得票顺序作为城科协推荐人选参加“中国科协优秀科技工作者”、 “北京市科协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的评选。

第十九条 被评为“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由城科协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参照有关奖励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已评为“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如发现事迹不实或有较大出入、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不宜获奖者,由城科协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报评委会审定后,撤销奖励,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城科协三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城科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表格下载

1、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推荐表

2、城市管理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推荐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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